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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4-23 19:06:42     作者: 爱游戏app官方网站手机版

  合同设备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或在合同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均未能达到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卖双方未就合同的后续履行协商达成一致;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合同在执行期间有几率存在原、辅材料价格持续上涨、劳动力成本上升等坏因,对公司合同履行收益产生影响。

  3、合同实施过程中如发生设计变更或受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存在无法全部履行或延缓履行的可能。

  2022年5月26日,公司收到了下属控股子公司—宁夏青龙钢塑复合管有限公司与甲方签字盖章的采购合同,主要情况如下:

  交货时间:交货期为32个月,具体交货时间以买方向卖方出具的供货计划后,卖方在买方规定时间内完成供货。

  合同总金额:人民币捌仟陆佰玖拾柒万捌仟零肆元玖角伍分(86,978,004.95元)(含税)。

  中标后至合同履行结束,执行固定单价合同,合同单价不做调整,不考虑涨价因素,不因原材料涨价进行调价。

  经营范围:排灌机械及基础配套设备,水利施工机械及测试仪器,水井钻机、电机、输变电设备、电线、电缆、钢材、木材、水泥及建筑材料的采购与销售;砂石料开采、加工、运输及销售;各类水泵阀门及配件、球墨铸铁管及管件、供排水管材及配件等产品的代理销售;水利设备、仪器仪表、维修配件、附件、合金材料、排灌机械的销售与维修;污水处理机械设备的代理销售;水利水务技术咨询服务;房屋出租、仓储保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近年来公司与甲方合作伙伴关系良好,相关款项支付正常,且本合同对应款项分批结算支付,公司认为甲方具备支付相应合同款项的能力。

  合同总金额:人民币捌仟陆佰玖拾柒万捌仟零肆元玖角伍分(86,978,004.95元)(含税)。

  (2)交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施工场地地面上将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并自负风险和费用进行卸货。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包装的合同设备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设备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合同生效后,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的注明应付预付款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30%作为预付款。

  买方支付预付款后,如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则买方有权收回预付款;如卖方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则预付款抵作合同价款。

  供货达到预付款金额后,按月进度进行结算,当月进度结算的支付周期为结算后2个月,支付比例为月进度结算的97%,每次结算扣除3%缺陷责任保修金。

  本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从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本工程缺陷责任保修金为合同价的3%。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一个月内一次性返还。(不计息)。

  (1)卖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证的,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损失等违约责任。

  (2)卖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人力不可抗拒事故除外)应付买方每逾期一周按迟交货物总金额5%的迟交罚款,不满一周的按一周计算。交货延长期不允许超出40天,否则买方有权终止合同,且卖方还须向甲方缴付货款总值10%的违约金。

  (4)如果由于卖方技术服务的延误、疏忽或错误,造成计划安装工期延误,卖方将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每天0.5万元;造成直接损失,由卖方赔偿。

  (5)由于卖方责任,在合同规定的检验、验收、试验后,本合同材料设备不能达到合同所规定的材料设备性能技术参数时,卖方除按规定更正外,还应承担违约金;每项材料设备性能技术参数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1%,其违约金总金额最高不能超过合同总价的10%。

  (6)卖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按时交付技术资料和图纸时,则应按每张图纸或每份资料每天500块钱支付违约金,直到提交技术资料和图纸时为止。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有下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可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地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全部或部分地解除:

  (2)合同设备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或在合同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均未能达到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卖双方未就合同的后续履行协商达成一致;

  (4)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项下任何其它义务(细微义务除外),或在未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从事任何可能在实质上不利影响其履行合同能力的活动,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通知后14日内或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期限内未能对其行为作出补救;

  (5)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会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且未能提供令对方满意的履约保证金。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合同合计总金额为86,978,004.95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的3.57%。

  2、公司资金充足,人员、技术、产能均能满足生产要,具备履行该合同的能力。

  4、合同约定的产品与公司现在存在主营业务一致,合同的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独立性,公司主体业务不存在因履行该合同而对业主方形成依赖。

  1、合同在执行期间有几率存在原、辅材料价格持续上涨、劳动力成本上升等坏因,对公司合同履行收益产生影响。

  3、合同实施过程中如发生设计变更或受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存在无法全部履行或延缓履行的可能。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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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进展的公告

  截至目前,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丽尚国潮”)的股东红楼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楼集团”)持有公司股份195,040,20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22%。红楼集团的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54,600,0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06%。

  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6日召开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嘉友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实施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时 “嘉友转债”停止转股的提示性公告

  嘉友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元(含税);每10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4股。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维持每股分配、转增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转增总额。

  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2年4月29日发布2021年度报告。为便于广大投资者更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2021年度经营成果、财务情况,公司计划于2022年6月6日下午16:00-17:00举行2021年度业绩说明会,就投资者关心的问题进行交流。

  近日,公司获悉高新城建将其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进行了股票质押,相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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