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类 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
(一)第三十九章的塑料或税目40.10的硫化橡胶制的传动带、输送带;除硬质橡胶以外的硫化橡胶制的机器、机械器具、电气器具或其他专门技术用途的物品(税目40.16);
(二)机器、机械器具或其他专门技术用途的皮革、再生皮革(税目42.05)或皮毛(税目43.03)的制品;
(三)很多材料(例如,第三十九章,第四十章、第四十四章、第四十八章及第十五类的材料)制的筒管、卷轴、纡子、锥形筒管、芯子、线轴及类似品;
(四)提花机及类似机器用的穿孔卡片(例如,归入第三十九章、第四十八章或第十五类的);
(五)纺织材料制的传动带、输送带或带料(税目59.10)或专门技术用途的其他纺织材料制品(税目59.11);
(六)税目71.02至71.04的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或税目71.16的完全以宝石或半宝石制成的物品,但已加工未装配的唱针用蓝宝石和钻石除外(税目85.22);
(七)第十五类注释二所规定的贱金属制通用零件(第十五类)及塑料制的类似品(第三十九章);
(十四)税目82.07的可互换工具及作为机器零件的刷子(税目96.03);类似的可互换工具应按其构成工作部件的材料归类(例如,归入第四十章、第四十二章、第四十三章、第四十五章、第五十九章或税目68.04、69.09);
(十六)打字机色带或类似色带,不论是否装轴或装盒(按其材料属性归类;如已上油或经其他方法处理能着色的,应归入税目96.12)。
二、除本类注释一、第八十四章注释一及第八十五章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机器零件(不属于税目84.84、85.44、85.45、85.46或85.47所列物品的零件)应按以下规定归类:
(二)专用于或大多数都用在某一种机器或同一税目的多种机器(包括税目84.79或85.43的机器)的零件,应与该种机器一并归类,或酌情归入税目84.09、84.31、84.48、84.66、84.73、85.03、85.22、85.29、85.38。但能同时大多数都用在税目85.17和85.25至85.28所列机器的零件,应归入税目85.17;
三、由两部及两部以上机器装配在一起形成的组合式机器,或具有两种及两种以上互补或交替功能的机器,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应按具有基本功能的机器归类。
四、由不同独立部件(不论是否分开或由管道、传动装置、电缆或其他装置连接)组成的机器(包括机组),如果组合后明显具有一种第八十四章或第八十五章某个税号所列功能,则全部机器应按其功能归入有关税目。
五、上述各注释所称“机器”,是指第八十四章或第八十五章各税目所列的各种机器、设备、装置及器具。
(二)陶瓷材料制的机器或器具(例如,泵)及供任何材料制的机器或器具用的陶瓷零件(第六十九章);
(三)实验室用玻璃器(税目70.17);玻璃制的机器、器具或其他专门技术用途的物品及其零件(税目70.19或70.20);
(四)税目73.21或73.22的物品或其他贱金属制的类似物品(第七十四章至第七十六章或第七十八章至第八十一章);
二、除第十六类注释三及本章注释九另有规定的以外,如果某种机器或器具既符合税目84.01至84.24或税目84.46中一个或几个税目的规定,又符合税目84.25至84.80中一个或几个税目的规定,则应酌情归入税目84.01至84.24或税目84.86中的相应税目,而不归入税目84.25至84.80中的有关税目。
三、如果用于加工很多材料的某种机床既符合税目84.56的规定,又符合税目84.57、84.58、84.59、84.60、84.61、84.64或84.65的规定,则应归入税目84.56。
四、税目84.57仅适用于能够实现下列不同形式机器操作的金属加工机床,但车床(包括车削中心)除外:
(二)同时或顺序地自动使用不相同的动力头对固定不动的工件来加工(单工位组合机床);
五、(一)税目84.71所称“自动数据处理设备”,是指:具有如下功能的机器:
4.在运行过程中,可不需人为干预而通过逻辑判断,执行一个处理程序,这个处理程序可改变计算机指令的执行。
(三)除本条注释(四及五)另有规定以外,一个部件若符合下列所有规定,即可视为自动数据处理系统的一部分:
但是,键盘、X-Y座标输入装置及盘(片)式存储部件,只要符合上述注释(三)2及(三)3所列的规定,应一律作为税目84.71的部件归类;
(四)税目84.71不包括单独报验的下述设备,即使该设备符合上述注释五(三)的所有规定:
2.发送或接收声音、图像或其他数据的设备,包括无线或有线网络通信设施;(例如,局域网或广域网)通信设备
(五)装有自动数据处理设备或与自动数据处理设备连接使用,但却从事数据处理以外的某项专门功能的机器,应按其功能归入相应的税目,对于无法按功能归类的,应归入未列名税目。
六、税目84.82还包括最大直径及最小直径与标称直径相差均不超过1%或0.05毫米(以相差数值较小的为准)的抛光钢珠,其他钢珠归入税目73.26.
七、具有一种以上用途的机器在归类时,其主要用途可作为唯一的用途对待。除本章注释二、第十六类注释三另有规定的以外,凡任何税目都未列明其主要用途的机器,以及没有哪一种用途是主要用途的机器,均应归入税目84.79.。税目84.79还包括将金属丝、纺织纱线或其他很多材料以及它们的混合材料制成绳、缆的机器(例如,捻股机、绞扭机、制缆机)。
八、税目84.70所称“袖珍式”,仅适用于外观尺寸不超过170毫米×100毫米×45毫米的机器。
九、(一)第八十五章注释八(一)、(二)中对“半导体器件”和“集成电路”的相关描述同样适用于本条注释和税目84.86。本条注释和税目84.86的描述中所称“半导体器件”也包括光敏半导体器件和发光二极管。
(二)本条注释和税目84.86所称“平板显示器的制造”,包括将各层基片制造成平板的设备,但不包括玻璃的制造设备将印刷电路板或其他电子元件装配在平板上的设备。“平板显示”不包括阴极射线管技术。
(四)除十六类注释一及第八十四章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符合税目84.86规定的机器及装置,应归入该税目而不归入本目录的其他税目。
一、子目号8471.49所称“系统”是指各部件符合第八十四章注释五(三)所列条件,并且至少由一个中央处理部件、一个输入部件(例如,键盘或扫描仪)和一个输出部件(例如,视频显示器或打印机)组成的自动数据处理设备。
二、子目号8482.40仅包括滚柱直径相同,最大不超过5毫米,且长度至少是直径三倍的圆滚柱轴承,滚柱的两端可以磨圆。